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
一、总 则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要求,为进一步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挥支部一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保证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规则。
二、议事范围
1、讨论研究学院党建工作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2、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调整和干部任免及推荐名单。
3、研究分析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制度建设,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。
4、研究制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。
5、讨论工会、妇联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。
三、会议的召开
1、支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遇到特殊情况,可随时召开。
2、支委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3、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。
四、议事决策方法
1、支委会议题,由提出议题的支部书记或支委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。
2、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,发言要中心突出,观点明确。
3、主持会议的支部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,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。
4、支委会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决定重要问题,要进行表决。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再表决;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,请求裁决。
5、支委会决策时,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时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,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会议再表决。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上级党组,请示裁决。
6、支委议事后,参加会议的同志,必须保守秘密,杜绝泄密现象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五、决议的实施
1、支委会议决定的事项,委员要按照分工,各负其责,抓好落实。
2、在落实支委会决议过程中,如遇原决议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,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,应及时提请支委会复议。
3、支部书记对决策执行情况,要及时或定期检查、催办和指导,保证贯彻落实。对支委会决策拒不执行或无特殊原因未付诸实施的,应追究责任。
4、每次支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,记录要实事求是,详细具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