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

日期:2012-10-27 点击数:

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

(一)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。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。

(二)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,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。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。党员在交纳党费时,必须严格执行规定,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,做到准确无误。

(三)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(四)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,不允许少交或不交。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

(五)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,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。

(六)加强对党费的管理。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,应建帐管理,及时造册,统计清楚,按月上缴,并妥善保管好资料。年底前,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。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,不准滥用党费。

(七)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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